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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

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协会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


第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单位会员分为一般会员、特别会员。

第六条 凡在湖南注册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承认《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一般会员。

第七条 凡在湖南注册(以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注册地为准,下同)的拟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在湖南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及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媒体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认可的其他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机构,承认《章程》,也可加入本团体,成为特别会员。


第三章


第八条 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 经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基本情况及加入协会的意愿;

()按照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承认协会《章程》并按规定参加协会活动的承诺书;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会员证书。

入会单位按照协会规定交纳年会费后,由单位联络人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会员分立成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依协会规定程序加入协会;

()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 申请退会并提交书面申请;

() 股票被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

() 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 特别会员被注销;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

() 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后,按照协会规定办理退会手续,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且不得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授权代表须事先征得协会会长办公会的确认。

会员理事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会工作。

上述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需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副会长委派或更换会员代表,比照前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的理事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可以要求该理事单位更换理事代表。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当设联络人一名,由董事会秘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协会认可的其他人担任,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会员更换联络人需在5日内日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八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九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协会:

()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资料,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各类专业、工作或者专门委员会,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平台。

协会设立委员会主要包括: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员和活动开展,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落实,并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办理登记事宜。


第五章 奖励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为会员规范发展或者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人员,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书面表扬;

()公开表彰;

()授予荣誉称号;

()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奖励应记入会员的诚信记录,并将相关人员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相关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措施:

()谈话提醒;

()书面提醒;

()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协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会员未及时、主动交纳会费,逾期六个月的,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可以限制会员部分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或者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

管理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告诫;

()会员内部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暂停会员资格;

()取消会员资格。

上述两条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处理记入会员的诚信记录,并将相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在协会担任职务。

对会员的处分,经协会调查取证后,提请理事会根据《章程》或其他自律规则的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相关人员对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核。协会对复核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受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再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核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备案。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