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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违法失信者!护航科创板 证监会等8家中央单位联手出击

阅读次数:2025来源:发布时间:2019-07-10 11:29:34【字体      

证监会9日晚间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证监会等八家中央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意见确立了11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失信人将面临“限乘限飞”,限制取得荣誉称号或奖项、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惩戒措施。

这八家中央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违法失信行为及对象有哪些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将在科创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持续信息披露各环节,因骗取发行注册、违反信息报送或披露义务、违反保荐或证券服务相关规定,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交易所纪律处分或构成犯罪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惩戒范围,将对上述违法失信行为负有法定责任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有关报送或披露文件上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意见》确立了哪些惩戒措施

针对上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11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1、对构成上述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监管总局)。

2、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国资委)。

3、依法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银保监会)。

4、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证监会)。

5、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证监会)。

6、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7、针对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阶段存在欺诈发行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国铁集团)。

8、针对科创板中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适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民航局、国铁集团)。

9、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依法予以限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

10、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奖项,已经授予的予以撤销(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

 11、对违法失信责任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评价,联合惩戒失信的办法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最后一项要对失信主体实施重点监管,这有助于打造靶向监管、精准监管、从严监管、穿透监管、信用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违法失信信息如何查询

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助查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助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征信信息;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助查询、涉企信息协议交换等方式,获取相关企业信息。

联合惩戒措施释放从严监管信号

刘俊海表示,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市场主体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向资本市场各方发出了清晰信号,即虽然不要求企业目前的业绩达到特定要求,但公司必须要说实话,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合法、有效地披露投资者需要的各类相关信息,不能欺诈投资者。

政策出台体现了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政策理念,也有助于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让失信企业在科创板难以立足,也激励诚信企业脱颖而出,受到投资者支持。所以这意味着以后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

证监会持续加强诚信建设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1月25日表示,自2015年牵头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来,已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违法失信信息共计10530条,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违法失信高成本与社会治理高效率的有机统一。

5月10日,证监会通报2018年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情况时表示,2018年度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个人共2333人。其中,以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对方董监高,拟上市公司董监高)为主,占比56%。

从违法失信行为情况看,市场违法失信行为中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仍然高居首位,占比50.1%,内控管理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8.4%,业务经营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6.4%,市场交易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3.8%,其他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3%。上市公司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是信息披露违法。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日前发布6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失信联合惩戒公示名单中,证监会提供阳洋、向红梅、苏立华、龙煜文、黄茜萍、蔡伟强、徐蕾蕾、张茜、杜永攀9人,9人将“限乘限飞”。

文件显示,9人涉及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将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和民用航空器。多名失信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备受关注的是,科创板新规也对失信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行人等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也显示,将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及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谈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出台,刘俊海指出,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铸造监管合力,按照政策部署,与其他相关部门打造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有机衔接的信用监管合作机制。这也开辟了一个科创板信用监管的新纪元。他认为,仅靠罚款是不够的,除了民事赔偿以外,法律长出了第四颗牙齿,那就是信用制裁。

因此该政策对于上市公司有激浊扬清的作用,对公众投资者具有提振投资信心的定心丸作用,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又创新了监管手段,充实了监管工具箱里面的监管工具,对于协同共治来说,也多了一个信用监管的平台,因此这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全面深化改革,早日把资本市场办成国民财富中心,对遏制资本市场严重失信行为,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也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建议,监管信息和惩治机制还应该延伸到与市场主体关联的市场参与者,如关联交易方、代持者、间接内幕人等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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