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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后,记得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噢!!!

阅读次数:3101来源:发布时间:2021-03-30 09:51:41【字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2月25日面向深市主板和中小板发布了《关于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建议沪深300指数公司、“A+H”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年度报告说明会),鼓励其他公司参照执行”;于2021年2月26日面向创业板发布了《关于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建议创业板上市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年度报告说明会)”(以下统称《通知》)。


规则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相关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指南中鼓励上市公司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并对说明会做了详细规定。

  1、主板、中小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10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20年6月)》“二、定期报告报送、披露及相关要求 (七)年度报告说明会”。

  2、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8.9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20年6月)》“二、定期报告报送、披露及相关要求 (七)年度报告说明会”。


时间要求

   上市公司拟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并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实践中多数上市公司会在发布年度报告的同时发布召开通知。


召开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现场、网络或现场结合网络的方式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通过直播、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进行互动。其中网络方式非常多样,如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微信小程序、第三方直播平台等。


参加人员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10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8.9条对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参加人员规定一致,“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 ,又在上述《通知》中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说明会的内容要求

   《通知》要求,“业绩说明会应当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及其他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同时要求,“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向所有投资者提前公开征集问题,提升交流的针对性”。实践中,上市公司会在发布召开通知时公开征集问题。如某上市公司在其《关于举行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中公开征集问题:

会后事项

   年度业绩说明会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记录表应当包括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及主要交流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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