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6年4月23日协会第3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协会“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包括下列主体:
(一)在湖南注册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二)在湖南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公司;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为上市公司提供业务支持的中介机构及其他上市公司经申请也可加入协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上市公司具有相关性;
(四)符合第五条(三)项要求的主体,占协会会员总数比例不超过5%。
第七条 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第八条 经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
(二)按照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由理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依协会规定程序加入协会;
(三)会员注册地迁离湖南,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一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应是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副会长应由会员单位董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任的,经核准由会员单位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十五条 理事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职务情形时,经协会办公会确认,可以要求该理事单位更换理事代表。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当设联络人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或者协会认可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会员更换联络人需在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七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八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平台。
主要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廉洁自律等委员会,各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员和活动开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对为规范会员发展或者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人员,经协会办公会通过或专业评审团队评定,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会员内通报表扬;
(三)作为协会组织的人才评价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形式的表彰奖励。
前款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相关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经协会办公会通过,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会员未及时、主动交纳会费,逾期六个月的,经协会办公会确认,可以限制会员部分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或者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告诫;
(二)书面批评;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六)暂停会员资格;
(七)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七)项纪律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在协会担任职务,且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再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