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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 健全经营主体退出机制

阅读次数:103来源:发布时间:2024-03-13 09:32:03【字体      
“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建议,推行“首封法院将破产被执行人财产直接移交管理人”或“破产受理法院自动获得破产财产处置权”等模式。这不仅能实现简化管理人工作、快速接管资产,更能使管理人聚焦其他破产核心事项,提升破产管理工作的质效。
袁爱平表示,为了帮助破产受理法院、管理人解困脱困,我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初见成效。202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等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为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意见》推出了一系列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的改革事项。“随后,为落实《意见》的部署要求,6个试点城市均发布了相关政策,各有侧重,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大型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往往存在大量被执行人案件,且破产企业的一个银行账户可能被多家法院数十件案件查封。管理人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一般采取‘逐一联系执行法院、逐一案件解除查封’的方式。为了解除查封,管理人工作繁重。”袁爱平说。
此外,为了解除法院对银行账户的查封,管理人往往只能通过银行获取全部保全法院的名单。一方面,在实际操作层面,管理人会面临一些执行上的困难;另一方面,面对已发生的诸多保全,为了防止遗漏,管理人需要进行反复排查。个别法院不知晓企业破产情况,在破产期间可能会不断新增保全,导致解封工作难上加难。
袁爱平建议参照《意见》的有效经验推动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构建,优先推行以下两个模式:
一是推行“首封法院将破产被执行人财产直接移交管理人”的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该条确立了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因此,应当将首封法院移交处置权视为首封法院处置资产的一种方式。针对银行存款及其他非登记动产,直接由首封法院将财产移交管理人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扣划银行账户资金至管理人受监管账户等。
二是推行“破产受理法院自动获得破产财产处置权”的模式。对于登记在破产企业名下的资产,明确所有处置权自动归属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依法享有优先于所有查封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处置权,可以依法直接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裁定解封破产企业资产的所有保全措施、根据资产处置情况裁定过户等。需要注意的是,赋予“破产受理法院自动获得破产财产处置权”,还需要完善软件、网络的操作流程、方式,以避免因为网络等技术问题而无法实际操作。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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