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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独董新规案例: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任职条件

阅读次数:57来源:发布时间:2024-04-15 12:27:56【字体      

案例1

某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关于股东临时提案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对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其中,提名委员会认为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职业、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欠缺《管理办法》规定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

采取措施

经交易所审查,该候选人仅有高中学历且仅从事过销售工作,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深交所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异议函》,要求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2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提名,并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将多名候选人情况提交至交易所审查。

采取措施

经交易所审查,其中1名候选人不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深交所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异议函》,提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3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多名候选人情况提交至交易所审核。

采取措施

经交易所审查,其中1名候选人已在4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深交所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异议函》,要求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 7 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第 8 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履职提示

本次改革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及任职条件等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审慎挑选独立董事候选人,除不得存在规则明确不可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还应当从实质上判断拟任人选是否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能力和经验

来源: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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