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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本章程于2022年11月修订,经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 ,缩写为HNAPCO。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设立的,经湖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由在中国湖南注册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以及行业内专家,自愿结成的、实施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履行“服务、自律、规范、提高”职能,推动湖南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立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维护上市公司的信誉,拓展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协会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湖南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制定自律公约等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协会规则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三)加强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四)指导、协助会员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会员之间推广优秀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典范;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及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评比,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和规范运作水平;

(六)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学习、研讨与合作,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七)建立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平台,整理发布会员需求的经济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定期出版内部刊物,整理发布国内外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研究成果,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八)建立完善沟通机制,协调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优化上市公司相关工作的履职环境;

(九)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会员的声誉;

(十)举办会员之间的联谊会,组织会员进行商业交流,拓展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下列主体:

(一)在湖南注册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二)在湖南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公司;

(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机构经申请也可加入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上市公司具有相关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按要求填写《会员登记表》,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法律法规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事项,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配合协会有关工作,接受协会的协调与调解;

(六)法律法规及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注册地迁离湖南,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两个以上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原有会员资格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变更协会理事;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书面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或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终止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应是单位会员的负责人或个人会员。协会理事会理事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0%。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审议通过自律制度、专业委员会制度,并对会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十)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召开理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书面通知各理事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节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协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报湖南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检查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订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相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服务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良好影响和较高声望,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三)热爱协会工作,不存在证监部门认为不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进行财务审计,并须得到湖南证监局的认可。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